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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有价证券潜逃十多年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如何判刑?

大律师网 2018-10-25    100人已阅读
导读:10月24日,一起伪造国家有价证券和挪用资金罪案在西安中院开庭审理。

  1999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以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义与西安某国债服务部签订承包协议,之后朱某某使用伪造的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以高息为诱饵,利用某国债部一分部的名义非法向公众募集资金595.35万元人民币,所募集的资金全部被朱某某提走使用。

  2001年4月,被告人朱某某以某公司名义与某信用社签订《业务站代办协议》,约定由某信用社委托某度公司代理开办某信用社某某代办站吸引存款。随后,朱某某指使另案犯罪人刘彤(已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已执行完毕)、潘某、连某等人以使用白纸打印存款凭证套取已盖章的空白银行存单、吸收客户存款不入账等方式多次套取资金,所套取的资金被朱某某、刘彤挪走使用。

  自2002年6月至2002年10月,朱某某、刘彤共计套取某信用社某代办站1032万余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伪造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归其公司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数罪并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量刑展开辩论。

  最后,合议庭将在休庭后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法评议,近期宣判。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如何判刑?

男子伪造有价证券潜逃十多年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如何判刑?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第2款),是指违反国家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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