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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整容女校长受审 2018年职务侵占罪最多可以判几年?

大律师网 2018-10-25    100人已阅读
导读:重庆市万州区原人大代表、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杜晓阳的一切光环,在2018年4月13日,戛然而止。这一天,经市委批准,重庆市纪委监委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10月23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杜晓阳(女,58岁,汉族,四川犍为人)涉嫌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对外交流培训处原副处长冉孟春(男,47岁,汉族,重庆巫山人)涉嫌贪污一案。

  此案是监察体制改革后重庆二中法院受理的首起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杜晓阳利用担任万州职教中心校长、重庆安技学院院长职务之便,单独或与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444万元,个人分得247万元;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杜晓阳利用担任万州职业高中校长、万州职教中心校长、重庆安技学院院长的职务之便,在工程承建、设备采购、食堂管理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章某力等10人所送财物共计264万余元。

  2013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杜晓阳安排郎某胜(时任学院基建后勤处副处长)从学院财务室借款,再采用虚增工程量等方式从学院的维修项目、基建项目和耗材项目中骗取资金归还,违规给学院领导和行政中层干部发放现金80.8万元。

  被告人冉孟春与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物共计30万元,个人分得8万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举证、质证,就本案有关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杜晓阳、冉孟春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部分市人大代表、被告人家属及社会各界群众近200人旁听了庭审。

  因案情重大复杂,重庆二中法院将择期宣判。

2018年职务侵占罪最多可以判几年?

公款整容女校长受审 2018年职务侵占罪最多可以判几年?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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