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南京市江宁区一男子抓野兔被刑拘,引起部分网友关切。警方现根据相关情况回应此事件的相关网络关切。
10月24日,南京市民报警称,有人在菜场卖野兔。民警立即赶到了菜场,将捕杀野兔的嫌疑人刘某抓获。刘某交代,他在快手上看到很多人直播抓野兔,他以为是不犯法的,所以心生好奇试了试。
目前刘某已被刑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六条[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编辑:Saku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