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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1元起 除代吵还能全程指导
记者在某电商平台APP中搜索“代吵”,可以看到大量代吵架商品,价格从1元至99.9元不等,而且“服务”还分不文明骂架和文明骂人指导等。
记者注意到一个名为“代吵架 ××××”的商品,标价1元起。记者点开私聊与对方简单交流后发现,其收费为1分钟1元,具体吵架业务需要加QQ、微信详聊。另一家标价10元代吵的则能提供更多服务内容,提供四川话和普通话“双语”服务,也可以选择文明骂人不带脏话,而且自称各种文案俱全。
记者翻看商品界面后发现,有60余人对该商品进行过咨询。
此外,记者还发现有50元起步的高端“代吵”服务,能帮忙吵架,也能代为讲道理。店家商品描述“从小擅长讲道理(歪理),是你吵架路上不可或缺的小帮手。专业代吵(不包含脏话或者恶毒的问候,全凭逻辑打败对方),不赢全额退款!”
不过在面对湖北、重庆、湖南等地时,该店主表示“难度大,要酌情加价”。当记者询问,为什么他要的“起步价”高于平均水平,店主自信表示:“全程指导吵架,收款透明,包你满意。”而该商品页面的浏览次数也确实高于平均水平,超过1100次。
代吵“剧情”可定制 实时播报“战况”
在与店主进行交流后,记者选了一款30元的“微信骂”,店主称目标对象将本人删除就算骂赢了。
此外,该店家表示,可以提供直接乱骂和按剧本(如“骂渣男剧本”)骂,或者短信骂及电话轰炸。记者注册了新的微信号后,同意了店主加好友的申请,店主马上进入“战斗”状态,各种脏话迅速刷屏,同时该店家还随时给记者截图播报“战况”。
在代吵架商品底部的“猜你喜欢”商品栏中还推荐了一系列类似商品,包括“道歉”“挨骂”等商品。
通过简单交谈,记者被引导至QQ,并添加了客服,对方表示,其实这就是“呼死你”业务,并发来一张价目表,上面显示“18/一天、38/三天、68/七天……”最长三个月不等的价位。对方还表示代呼服务中间可停可继续,并免费让记者体验了被呼的效果。
记者报号几分钟后,一通显示来自贵州毕节的电话打了过来,响铃两声后就挂断,在之后又分别收到来自山东济南以及湖南长沙的电话骚扰。但当记者回拨这些电话时,均提示无法接通。客服表示来电号码为全国随机,不会被手机屏蔽。因为骚扰效果是不间断的,所以尤其对于做生意的人来说,影响很大。但如果想让对方连手机都用不了,他们也能提供价位更高的服务。
5月6日记者就该问题向某电商平台进行举报。
该平台在受理该举报后,显示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律师说法
代吵架侵犯名誉权 情节严重或涉侮辱罪
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的夏广域律师认为,网上收费代人吵架骂人,属于违法行为。吵架骂人侮辱人格,会受到治安处罚。如果以此牟利,其所得也属于违法所得,应该没收。如果支付费用也可以要求退还,因为双方的民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
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的张建锋律师也认为,代吵架骂人首先涉嫌行政违法,其违反行政管理处罚法,应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其次代吵架骂人涉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应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若情节严重时,还可能涉嫌侮辱罪。
谈到“呼死你”业务,张建锋律师认为其主要涉及民事侵权,“利用‘呼死你’等外挂软件对他人进行骚扰,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通话、休息和工作,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权和身体健康权。如果这种手段的实施是为即将开始的犯罪进行前期准备,情节严重,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来说,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1、《民法通则》
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2)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赔偿责任。
(3)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可予以收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公开赔礼道歉,公开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名誉被侵权人也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对公民的请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侵犯公民的名誉权的赔偿。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90条的规定,受害人当名誉权受到侵犯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停止侵害。(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3)赔礼道歉。(4)赔偿损失。
(编辑:橙籽伢)关注《微办案法律咨询》微信公众号,实时法律咨询,推送律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