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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黑老大获刑25年 黑恶实力团伙一般如何认定?

大律师网 2019-11-01    100人已阅读
导读:【女黑老大获刑25年】上世纪90年代到2009年,徐维琴、邵柏春夫妇通过经营歌舞厅、夜总会、宾馆、网吧、销售假烟、容留卖淫等积累了一定的资本。2010年徐维琴夫妇开始房贷。2012年徐维琴夫妇成立商贸公司,通过“套路贷”手段多次骗取、强取借款人钱财。开始组织黑社会性质犯罪。最终,徐维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黑恶实力团伙一般如何认定?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女黑老大获刑25年】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消息,2019年10月31日上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维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邵柏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6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四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同时对其他10名与本案有关的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至2009年间,被告人徐维琴、邵柏春夫妇通过经营歌舞厅、夜总会、宾馆、网吧、销售假烟、容留卖淫等积累了一定的资本。

  2010年起,二人开始涉足放贷活动,2012年8月,徐维琴、邵柏春成立合肥启博商贸有限公司,笼络亲友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套路贷”手段多次骗取、强取借款人钱财,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徐维琴、邵柏春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梅泉、张永芬、徐立霞、王仁芳、袁德四、经根德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多年来,该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借款人签订借款、抵押、担保等协议后,或肆意否认借款人还款事实,或以“行规”等理由将高额利息虚增为债务,或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虚增、虚列债务等,在借款人不能偿还情况下,借助诉讼、公证或者以威胁、滋扰、纠缠、辱骂等手段向借款人及其亲属索债。

  经查明,该组织在成立前后,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其中通过“套路贷”手段骗取、强取借款人钱财计11000余万元,其中实际获取6600余万元,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据合肥警方介绍,此案系合肥公安机关侦办的首例“套路贷”涉黑涉恶案件,也是合肥市已宣判的“套路贷”案件中,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

  通过梳理两名受访的受害人钱财被侵占情况,可以看出该组织敛财的疯狂。几年前,受害人李女士因为开发房产需要,向徐维琴借款900万元。虽然李女士一直在还款,一辆新买的数十万元的轿车也被用于抵债,但仍然杯水车薪,“就像掉进了一个无底洞,债务越来越高。”最终她将在淮南开发的房产中,当时市场价总计数千万元的71套房产用来抵债,但即便如此,债务仍然没有还清。“我在合肥开的一家店,因为她(徐维琴)经常带人来骚扰,也被迫关门了,因为借了那900万,我最后一无所有。”

  同样从事房产开发的李先生也是受害人之一,他没有借款,而是以公司名义为他人作担保,从徐维琴处借款1600万元。借款人是李先生开发项目的施工方,不但没有因为这笔资金促使项目进度加快,反而陷入绝境,李先生的公司作为担保方也险些破产。“借了1600万元,最后还了3400多万元,还是没还完。“李先生说,对方利用相关材料虚假诉讼,又带人到公司大吵大闹,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当初开发的项目时至今日仍然没有完成招商。

  为了摆脱纠缠,有些受害人有家不能回,只好远走他乡,该组织就继续骚扰受害人亲属,导致许多受害人离婚,妻离子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维琴、邵柏春纠集、网罗人员,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组织、领导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为索要非法债务,组织多人对多名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多次实施滋扰、纠缠、辱骂、威胁、堵锁眼、喷漆、妨碍施工等行为,或借民间纠纷组织多人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各被告人实施的上述犯罪行为相应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地位及法定或酌情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黑恶实力团伙一般如何认定?

女黑老大获刑25年 黑恶实力团伙一般如何认定?

  恶势力团伙犯罪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刑事政策概念。“恶势力”团伙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

  在我国现行刑法的框架下,恶势力犯罪的定义应当区别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至少它应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作为一种势力,恶势力是以多人(3人以上,多则数十上百人)为前提的组织或群体;

  2、恶势力特有的组织、行为、活动区域特征;

  3、行为方式特点;

  4、社会危害程度。

  在认定恶势力犯罪时,不能只依据犯罪人行为是否具有暴力倾向和危害后果是否严重以及周边群众的个体态度来认定,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和罪刑法定原则,以唯物辨证法的方法进行考量。

  对于恶势力我们一般想到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窝藏、贩卖毒品等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也是很严重的,因此国家也是大力打击。

涉黑主犯一般怎么判刑?

女黑老大获刑25年 黑恶实力团伙一般如何认定?

  目前我国刑法中没有涉恶罪这一罪名,而与涉恶有关的犯罪罪名是比较多的,不同的犯罪罪名、犯罪情节对判刑都是有影响的。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是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于各级参加黑社会的人员,可处3-7年的有期徒刑。

  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对犯罪分子的判处,一般是3-10年的有期徒刑。

  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公职人员,依据犯罪的情节,可以处5年以下或者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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