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五金店火灾】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政府31日通报,当地一五金店发生火灾致4人死亡。
据通报介绍,31日凌晨1时许,坡头区官渡镇广湛路南一家二层五金店发生火灾,店面第一层起火,过火面积约60平方米,火灾在发生两小时后被扑灭。现场救援人员从火灾中救出5人,其中4名伤者立即送官渡医院救治,其中3人因伤势较重转到湛江中心人民医院,4名伤者抢救无效后死亡。
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店面失火,店主是不是有责任?是否构成失火罪?
店主是否构成失火罪,首先要看失火原因是什么。失火罪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也就是说,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但是,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前提下,综合考察分析犯罪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如果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