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夫妻被判刑】2019年11月8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王婧、孟凡斌诈骗一案,以诈骗罪判处王婧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孟凡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被告人已退出的赃款共计人民币三十六万六千五百二十六元,发还各被害人。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王婧、孟凡斌等人参与互联网上诈骗团伙,该团伙按外宣、接待、培训、财务、投诉处理等分工进行合作,在YY网络聊天平台假借“招聘兼职人员”之名,以缴纳入会费、软件费、培训费、马甲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
首次开庭期间,被告人王婧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提出异议,公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婧、孟凡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网络诈骗团伙,利用团伙编制的虚假招聘信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宣传,骗取他人钱财,其中王婧参与期间团伙诈骗人民币366万余元,孟凡斌参与期间团伙诈骗人民币335万余元, 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王婧、孟凡斌在整个团伙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当庭自愿认罪、全额退赃且有立功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网络游戏诈骗
近年来针对虚拟网络游戏的诈骗案件不断增多,常见的诈骗方式一是低价销售游戏装备,犯罪分子利用某款网络游戏,进行游戏币及装备的买卖,在骗取玩家信任后,让玩家通过线下银行汇款的方式,待得到钱款后即食言,不予交易;二是在游戏论坛上发布提供代练信息,待得到玩家提供的汇款及游戏账号后,代练一两天后连同账号一起侵吞;三是在交易账号时,虽提供了比较详细的资料,待玩家交易结束玩了几天后,账号就被盗了过去,造成经济损失。
二、QQ视频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黑客技术窃取事主QQ密码,并远程启动视频探头,事先录取事主的视频资料,然后登录所窃QQ,冒充事主有针对性地选择其QQ好友,要求与其视频聊天,向其播放事先录取的事主视频。骗取信任后,编造出车祸、急需周转资金等各种借口骗取钱财。
三、网络购物诈骗
是指事主在互联网上因购买商品时而发生的诈骗案件。其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种:
1、多次汇款。骗子以未收到货款或提出要汇款到一定数目方能将以前款项退还等各种理由迫使事主多次汇款。
2、假链接、假网页。骗子为事主提供虚假链接或网页,交易往往显示不成功,让事主多次往里汇钱。
3、拒绝安全支付法。骗子以种种理由拒绝使用网站的第三方安全支付工具,比如谎称“我自己的账户最近出现故障,不能用安全支付收款”或“不使用网易宝,因为要收手续费,可以再给你算便宜一些”等等。
4、收取订金骗钱法。骗子要求事主先付一定数额的订金或保证金,然后才发货。然后就会利用事主急于拿到货物的迫切心理以种种看似合理的理由,诱使事主追加订金。
5、约见汇款。网上购买二手车、火车票等诈骗的常见手法,骗子一方面约见事主在某地见面验车或给票,又要求事主的朋友一接到事主电话就马上汇款,骗子利用“来电任意显软件”冒充事主给其朋友打电话让其汇款。
6、以次充好。用假冒、劣质、低廉的山寨产品冒充名牌商品,事主收货后连呼上当,叫苦不堪。
四、“网络钓鱼”诈骗
“网络钓鱼”利用欺骗性的电子邮件和伪造的互联网站进行诈骗活动,获得受骗者财务信息进而窃取资金。作案手法有以下两种:
1、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引诱用户中圈套。不法分子大量发送欺诈性电子邮件,邮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引诱用户在邮件中填入金融账号和密码。
2、不法分子通过设立假冒银行网站,当用户输入错误网址后,就会被引入这个假冒网站。一旦用户输入账号、密码,这些信息就有可能被犯罪分子窃取,账户里的存款可能被冒领。此外,犯罪分子通过发送含木马病毒邮件等方式,把病毒程序置入计算机内,一旦客户用这种“中毒”的计算机登录网上银行,其账号和密码也可能被不法分子所窃取,造成资金损失。
五、网络酒托诈骗
犯罪分子专门挑选男性网友,利用其寻找“对象”、“情人”、“**情”等欲求心理,取用暧昧网名通过网络聊天引诱见面消费,使其不知不觉落入圈套。同时利用男性爱面子、不愿为人知晓等心理弱点,迫使被骗男性“甘心情愿”吞下苦果,被迫进行高额消费。
六、网上代考诈骗
由于种种原因,网上代考诈骗成为网上诈骗的一支新军,且短期内仍有相当市场。犯罪分子通过伪造网站,在网络上的各种论坛、博客等,发布各种虚假代考信息,利用目前社会上对文凭的畸形需求,诱骗广大网民特别是学生群体上当受骗。
第一,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 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第二,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 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第三,多人实施诈骗罪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第四,在诈骗案中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视为从犯。
第五,诈骗案中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