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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反杀案撤诉 正当防卫杀人一定不负刑责吗?

大律师网 2020-01-03    100人已阅读
导读:【丽江反杀案撤诉】2019年12月30日,云南省检察院官微通报了丽江反杀案的最近进展,经调查,认定嫌犯唐雪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当天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对此结果死者的父亲李兆云表示了异议。那么,法律关于正当防卫怎么认定的?正当防卫杀人一定不负刑责吗?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丽江反杀案撤诉】12月30日晚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对外通报了“丽江反杀案”的最新进展:认定唐雪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同日对该案撤回起诉,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查实,2019年2月9日凌晨1时许,李德湘手持菜刀溜出家门,跑到唐某勇家大门外侧,用菜刀对唐某勇家大门进行砍砸,并用脚踢踹大门。

  后赶来劝阻的朋友罗某坤将其菜刀夺走并丢弃,其朋友杨某、张某亮、朱某、李某林劝李德湘回家。其间,唐雪听到砸门声后起床,因感到害怕到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果皮刀和一把黑色手柄水果刀放在裤兜里用于防身,并打开小门出门查看。李德湘看见唐雪出门后用力挣脱朋友拉拽,冲上前即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唐雪拿出红色削果皮刀反抗。李德湘继续挥拳击中唐雪左脸部,在被几位朋友拉开后再次挣脱冲向唐雪,对其拳打脚踢。

  唐雪招架中削果皮刀掉落地上,情急之下掏出黑色手柄水果刀用力反抗、挥刺,后双方被他人拉开,唐雪回家。李德湘边往巷道外跑边大喊“拿刀来”,后在奔跑过程中倒地。其朋友上前发现李德湘受伤,遂将其送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李德湘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右胸部,伤及升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李兆云表示,自己无法接受云南检方的不起诉决定,已经将当天下午收到的相关法律文件转交给了自己的代理律师。目前,代理律师正在研究相关具体案情,“下一步将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送交申诉书,哪怕交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要申诉。”

  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调查结果,李兆云表示了异议,认为自己儿子身中数刀,且唐雪的相关侵害发生在李德湘停止攻击后,不应属于正当防卫。

  截止记者发稿时,唐雪的家属一直没有接听电话,没有回应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法律关于正当防卫怎么认定的?

丽江反杀案撤诉 正当防卫杀人一定不负刑责吗?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险。也可以是对侵害人所带协助其伤害的对象实施。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

  在现实生活中,认定正当防卫依然比较复杂,司法系统出于种种苛刻理由认定“正当防卫”还是相当有困难,所以一旦涉及正当防卫或是防卫过当,根据证据等相关情况案件的审理有很大变数。而其中要是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同时又不属于特殊情形的话,给对方人身造成了损害的,那么就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当防卫杀人一定不负刑责吗?

丽江反杀案撤诉 正当防卫杀人一定不负刑责吗?

  不一定。正当防卫导致他人伤亡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需要结合正当防卫有无明显超过必要的程度来进行分析。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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