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上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湖南女法官遇害案一审,在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宣判。长沙中院对被告人向慧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向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向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8781.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向慧为达到案件胜诉目的,多次请求被害人周春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与向慧系同乡和校友)向办案法官打招呼,均被拒绝,遂心生怨恨,起意报复。2021年1月4日,向慧为方便接近周春梅并伺机报复,应聘为周春梅居住小区的保洁员。1月12日上午7时许,向慧发现周春梅从小区电梯间进入车库,即上前将其扑倒在地,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刀朝周春梅头、颈部连刺数刀,致其右侧颈静脉破裂大失血当场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慧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向慧的作案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故意杀人罪处死刑的情况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般理解,故意杀人罪要判处死刑的,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
1、长期横行霸道、作恶乡里的,如村霸、路霸杀人等
2、为逃避履行义务,故意杀死权利人的
3、犯罪集团或团伙杀人案中的主犯,如近年来的涉黑涉恶案件中的首要分子或主犯,判处死刑的几率极大
4、出于狭隘心理,为泄愤、嫉妒、报复他人,消除对手而杀人的
5、栽赃、嫁祸于他人而杀人的
6、为毁灭罪证杀人的
7、劫掠财物,图财害命杀人的
8、因歼情杀人的
9、采用特别残忍手段杀人的,如不顾被害人哀求呼救连续打杀、溺水、沉井等
10、残忍折磨被害人,以增加被害人痛苦杀人的
11、故意杀人后焚尸、肢解尸体,或以其他方法将尸体销毁的
12、杀死多人的,此处多人,指2人及以上
13、极度狂妄,在特定场合杀人的,如在会议过程中,故意杀人等
14、多次故意杀人的,此处多次,指2次及以上
15、杀死孕妇的
16、故意杀人后抗拒抓捕造成新的犯罪或严重后果的
17、因被害人的死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8、杀害社会活动人士、科学家等知名人士的,如杀害外国人,同样的情况,将比杀害国人增大判处死刑几率
19、杀害特殊群体,如残疾人在呼吁保护弱势群体的形势下,杀害弱势群体成员,显然将增大判处死刑几率
20、故意杀人行为涉及某段时期特殊形势,如顶风作案的
21、故意杀人行为触及民愤,民愤极大的
22、其他情况。
差不多需要四五个月的时间。
判处死刑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