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广东揭阳,普宁发布通报称:网传普宁一民办幼儿园幼师殴打孩子打掉门牙。经查,5月19日上午,该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该班幼童活动时,出手推搡一幼童,导致上门牙脱落,幼童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目前,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幼儿园已关停处理。
通报全文如下:
5月20日,网传普宁一民办幼儿园教师涉嫌打伤班上一名幼童。接报后,普宁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普宁市公安、教育、卫健等部门成立调查组,从严从快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目前涉事教师已被公安机关控制调查。
经初步调查,5月19日上午,该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该班幼童活动时,出手推搡该班一幼童,导致该幼童上门牙脱落,幼童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
经医院检查,除牙齿受伤外,该幼童身体其他部位均未出现异常。目前,涉事幼儿园与幼童家长已达成和解协议。20日下午,流沙西街道办事处联合教育等部门迅速对该幼儿园进行关停处理。
同时,普宁市教育部门将对全市教育机构开展全面排查并进行师德师风教育,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情发生。
我们可以投诉这名幼师,让她不能这样做,情节严重的,可以投诉到法院上。
相关法律法规。
1、幼师虐待幼儿违法。
2、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教师虐待儿童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3、《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将原刑法中界定虐待罪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扩展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修正案还强化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职责,“针对单位犯罪的,不仅要判处罚金,而且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4、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幼儿园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是过错推定责任。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应当赔偿的是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具体标准各省市略有不同。《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