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厅6月15日通过其官方微博@江西省教育厅 发布《江西省2021年专升本考试有关考点作弊事件调查处置情况通报》:
6月5日晚,网上出现江西省2021年专升本考试统考科目疑似“泄题”和江西工程学院考点考试期间厕所门板上有答案等反映,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调查处置工作组,公安、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江西省2021年专升本考试统考科目考试期间,南昌理工学院和江西工程学院考点存在严重作弊现象。不存在考前泄题,此次考试有效。
关于网上流传的“泄题”图片的情况。经查,该图片系浮梁北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嵬公司,为江西润知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景德镇合作方)负责人周某杰发至“2020届润知林总群”。今年专升本考试前,江西润知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知林公司,该公司为教育咨询公司,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招生负责人许某与考点学校南昌理工学院监考教师罗某勾结。6月5日上午开考后10分钟,罗某利用监考之便用手机偷拍试题发给许某,许某组织4名公司兼职人员做好答案,发给罗某和北嵬公司负责人徐某浩,徐某浩又转给周某杰,后者发至“2020届润知林总群”。经查,该群中有81名参加今年专升本考试的考生。经公安机关侦查,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对这81名考生所在考场视频监控录像进行了回放审看,同时进行答卷比对分析,未发现考场异常情况,未发现有抄袭网传“泄题”图片中答案的情况。另公安机关已发现罗某组织3名考生作弊的线索,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目前,公安机关已刑拘南昌理工学院教师罗某、姜某、杨某雨、任某华、刘某道,润知林公司法人代表曹某路、负责人许某,北嵬公司负责人徐某浩和周某杰等9人。
关于网上反映江西工程学院考点考试期间厕所门板上有答案的情况。经查,6月5日上午,专升本考试开考后,江西德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诚教育公司,该公司为教育咨询公司,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工作人员梁某指使考点学校江西工程学院监考教师张某沙、陈某(甲)在监考期间拍摄试题,并将做出的试题答案发给梁某。收到答案后,梁某立即转发给江西工程学院招生老师熊某华,熊某华将答案转发给招生老师占某民,占某民转发给招生老师冯某彬,冯某彬转发给江西工程学院大二学生陈某生(该生在德诚教育公司兼职,系冯某彬招生助理)。陈某生将答案抄写在江西工程学院考点BC栋三楼厕所第一个蹲位的门板上。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对江西工程学院考点视频监控录像进行了回放审看,发现考试期间有多名考生进出考场的现象。经分析答卷,发现该考点151名考生试题答案与我们目前掌握的厕所门板上的答案一致,学科评卷专家认定为答案雷同,作违规处理。
目前,公安机关已刑拘梁某、张某沙、陈某(甲)、熊某华、占某民5人,已取保候审冯某彬、赵某威、靳某森、艾某辉、陈某(乙)、陈某生6人。其中,梁某为德诚教育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沙、陈某(甲)、熊某华、占某民、冯某彬、赵某威6人为江西工程学院教职工,另4人为兼职配合招生的学生。目前,该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关于网传一女性声称交2.6万元包通过专升本考试的情况。经查,该女性为南昌理工学院教师徐某欣,涉嫌诈骗,目前已另案处理。
依据以上调查结果,经调查处置工作组研究,作出如下处理: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对润知林公司、德诚教育公司作出停业整顿处理,并将依据最终调查结果依法依规顶格处罚。
2.江西省教育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和江西省民办教育有关管理规定,取消江西工程学院、南昌理工学院两所考点学校下一年度专升本考试考点资格,取消江西工程学院当年及下一年度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资格;停止江西工程学院下一年度专升本考试招生资格。同时,根据案件最终调查结果,启动问责程序,依法依规对上述两所考点学校及有关涉事人员从严从重处理。
3.凡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江西省教育厅责成江西工程学院考点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对目前查实的江西工程学院考点151名违规考生作出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同时将考生违纪情况通报考生所在学校,由所在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本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江西省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强对专升本考试的组织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严格监督检查,坚决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对违反考试规定的机构和个人,无论涉及到谁,将严查严处,决不姑息。
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继续进行监督,举报电话:0791-86765582。
江西省教育厅
2021年6月14日
刑事拘留是时间拘留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一般来说,刑事拘留时长一般为14天。在公安机关拘留后的这14天内,必须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检察院在7天内做出批准决定(这7天包含在14天的拘留时间内)。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嫌疑人,则公安机关应该立即是释放嫌疑人。
如果嫌疑人涉及重大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延长审理时间至30天。所以根据情形前后时间加起来那么可能达到37天。公安机关在拘留嫌疑人,会24小时内对嫌疑人进行审问,当然应当在这个时间内通知家属。拘留期内家属可以通过申请取保候审或居住监视把嫌疑人接出来。在嫌疑人拘留期间,家属是不可以前往探视的,只能通过律师去跟拘留中的嫌疑人交谈。
一旦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的申请逮捕后,公安机关会对嫌疑人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进行下一步的刑事流程(如果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会出具逮捕令对嫌疑人进行逮捕)。同时检察院会起诉嫌疑人,交由法院判决。
可申请解除刑事拘留决定。
被警方刑事拘留,以便对案件进行侦查。但是,有些时候由于警方办案不力等各种原因,往往会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普通刑事案件的刑事拘留时间,最长不超过14天,对于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时间最长也不超过37天。
当有亲友涉嫌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后超过37天,仍没有被逮捕的,其家属应该及时向警方申请解除强制措施。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也就是说,警方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超过37天,仍没有向法院提请批捕的,就是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其家属或辩护律师,都可以要求警方放人。
如果警方没有正当理由不放人,又没有提请检察院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向相应的公安局、检察院举报投诉,或向上一级的公安局、检察院举报投诉,尽可能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拘留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两种,具体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为14天,一般从进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内侦查机关要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包含在14天内,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2.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为37天,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在该期限内,侦查机关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