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下午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对湖北十堰燃气爆炸事故的原因作出初步分析,披露了关于事件的一些细节:事发建筑物在河道上,铺设在负一层河道中的燃气管道发生泄漏,因建筑物负一层两侧封堵不通风,泄漏天然气聚集,并向一楼二楼扩散,达到爆炸极限后,遇火源引爆。
具体分析
第一,事故发生后人员疏散不及时
这是一起典型的,出现风险应急处置不当,演变成重大灾难的事故。泄漏风险发生人员没有疏散不及时,使风险隐患酿成重大事故。
6月13日早晨5:38,地方有关方面接到群众报警。5:38地方有关方面接到群众报警:“在十堰市张湾区、雁湖社区、雁湖集贸市场、河道内发生燃气泄漏。”接到报警后,燃气公司和地方基层的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同志以及参加当时应急处置的有关方面人员,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疏散集贸市场和核心区的一些商户等核心区的所有人员。
到现场以后发现了明显的泄漏,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紧急疏散人员,致使一部分农贸市场商户的群众出现问题以后,到街头围观观望。由于没有人去严格的管理和主导,又返回农贸市场去经营做饭,结果6:40,燃气达到一定的浓度发生爆炸。
第二,风险排查走过场
燃气公司于6月3日,刚对该段进行了巡查,均没有发现这些违规违法的建筑和重大隐患。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要求,“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面穿越”。事发建筑物是架空建设,最底层已经基本全部封闭,它就是一个建筑物的负一层。
第三,事发燃气公司是由2013年将这段煤气管道转为天然气运行
由于煤气腐蚀性强,管道使用近20年了,这几年管道已经严重腐蚀了。事故以后,有关的初步鉴定,管道严重腐蚀,现在这两年改为输送天然气以后,根据泄漏的风险更大,燃气公司日常维护仍然不到位,同时还缺少必要的信息化监控手段。到目前燃气公司对管道的压力和流量,相关的损失没有在线监测,也没有实时监控,出现问题还是靠人工来排查,维护手段还是非常落后的。
事故教训和警示
从接到报警到爆炸,将近一个小时的时间,不管是燃气公司还是我们地方的同志,都没有组织群众撤离。应急预案上面都有,但是在处理的时候没有人做,重大隐患风险酿成了重大灾难事故。这个原因当然是初步的,我想这个问题我们能够吸取深刻的教训。
风险排查走过场的问题,很多建筑出现这些问题不都是违规建设吗?原来是厂房过道,现在都给堵上了,搞生产搞生活了,这样的煤气管道都在里穿过,这都是严重违规违法。管道在负一层,已经是密闭空间,根本不通风,对这起事件暴露的就是我们地方的检查不到位。燃气公司于6月3日,刚对该段进行了巡查,均没有发现这些违规违法的建筑和重大隐患,这不就是风险隐患排查走过场吗。
实时检测和在线检测的问题。高危行业我们整治已经三年了,燃气管道前些年就从党中央国务院就部署又开展了三年。燃气管道要进行在线监测,燃气泄漏要有中控。相关的技术没有任何问题,却不投入。这么大的流量、这么高的频率,燃气公司在技术改造上不在防范重大隐患上风险花钱。
调查燃气公司调度台账,6月12日19:38,位于十堰市的湖北医学院内刚发生一起燃气管道泄漏事故,可能处理相对及时,没有爆炸。12号刚发生,13号又一起。
十堰市它是先建厂后建市,建设面积规划严重不足,很多建筑都是违法违规,不是按照安全间距,所以大量管线间距不足。另外,商地面积占规划的90%,建筑面积原住建设用地严重不足,部分建筑物选址严重违法违规建设,管线占压这些问题不同程度的都存在。
通报这些问题,要落实总书记的“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的要求,举一反三,不能屡屡重蹈覆辙。希望大家真正要吸取教训一反三立刻动起来、严起来,不要再出这样的问题!
据“十堰发布”消息,湖北省十堰市公安机关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对包括十堰东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在内的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湖北省委省政府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十堰市公安机关也同步立案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十堰市公安机关对包括十堰东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在内的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初步调查显示,发生事故的天然气管道系十堰东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未严格执行燃气管道巡线检查制度,相关设备运行存在严重缺陷。
目前,事故调查正在深入进行中,待调查完成后,将依法依纪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问责。
刑事拘留是否严重的问题,需要从被拘留的原因和行为人的行为性质进行具体分析。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在存在犯罪嫌疑时,可采取拘留措施。刑事拘留并不是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且刑事拘留只是暂时性的强制措施,因此不能从被仅刑事拘留判断出行为严重性。若在进一步调查之后,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没有犯罪嫌疑,应该释放。若存在犯罪嫌疑,应当依据可能涉嫌的罪行轻重,决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条 异地拘留、逮捕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四条 扭送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拘留手续后,会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若被批准逮捕,则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人民法院审判,一般涉嫌刑事犯罪的法律程序是这样的。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三、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四、撤消案件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三)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