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刑法中的逃避缴纳税款?
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罪主要包含以下几种行为表现:一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二是纳税人通过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等手段,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应纳税款;三是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刑法修正案(七)》进一步明确,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刑法第201条规定的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同样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逃税罪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2. 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应当依法纳税,却故意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缴纳税款。
3. 客观要件:
- 行为人实施了欺骗、隐瞒等手段,如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或者设置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和支出等。
- 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
- 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表现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且数额较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逃避缴纳税款不仅是对国家财政收入的侵害,更是对社会公平和法治环境的破坏。作为纳税人,应当严格遵守税法,如实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税款。一旦涉及逃避缴纳税款行为,不仅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强化法制观念,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当坚守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