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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格式条款存在争议时如何解释?

大律师网 2024-04-18    100人已阅读
导读:当格式条款存在争议时,解释原则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格式条款通常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预先制定,可能会对消费者产生不公平的情况法律对此有明确的处理方式。

当格式条款存在争议时如何解释?

格式条款,也称为标准合同条款,广泛应用于各种消费合同中。如果这些条款存在模糊、歧义或不公平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这是因为格式条款的制定者通常具有更强的议价能力,所以法律倾向于保护相对弱势的消费者。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如果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院应选择最符合合同目的、最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解释。此外,如果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义务,该条款可能被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含有本法和其他法律禁止规定的,该内容无效。

对于隐含不利条件的格式条款,如何判定其公平性?

格式条款的公平性主要由《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格式条款,也被称为标准条款,通常由一方在合同中预先制定,另一方没有协商余地,因此可能存在不公平的情况。对于隐含不利条件的格式条款,公平性的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 明确性与透明度:格式条款的内容应当清晰明了,不得含有模糊不清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条款。如果条款隐含了对消费者不利的条件,而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察觉,那么这种条款可能被视为不公平。

2. 平等原则: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如果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或者剥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这样的条款可能被视为不公平。

3. 合理性:法院在审查格式条款时,会考虑该条款是否符合社会公德,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如果条款对消费者设定了过重的负担或者显失公平,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公平。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综上,对于隐含不利条件的格式条款,其公平性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条款的明确性、平等性、合理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提供方能否通过格式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合同自由原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并不意味着提供方可以无限制地通过格式条款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了对方的主要权利,或者免除了提供方的主要责任,这样的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也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 同时,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方不能通过格式条款无理由地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否则这些条款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当格式条款存在争议时,法律会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通过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以及最能符合合同目的和消费者权益的解释原则来解决争议。如果消费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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