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这一权利是法律为保障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利益而设立的,旨在确保承包人能够获得工程价款,从而保障工程的顺利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具体适用条件、范围、期限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适用条件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合法有效:这是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基础。
2.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在催告发包人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后,发包人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3. 建设工程必须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或者即使尚未竣工,但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同样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三、权利行使期限
一般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超过该期限未行使的,优先受偿权消灭。但也有观点认为,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四、受偿范围
1. 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实际支出费用: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机械台班费、各种税费等。对承包人垫付的工程款(以工程垫资为名进行资金拆借的除外),确已经物化为建设工程中部分的,应予支持受偿。
2. 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如逾期付款的利息、停返工损失、材料设备闲置损失、预期可得收益及约定违约金等。
一、一般原则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是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权益和工程的顺利进行,在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特殊情况
1. 抵押权设立在先且依法登记:如果抵押权设立在先,且依法进行了登记,那么抵押权就具有优先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可能优先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2.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届满:如果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已经届满,而抵押权尚未行使,那么抵押权也可能优先。
3. 消费者购房人的权益保护: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综合判断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并非绝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这包括考虑抵押权的设立时间、登记情况、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以及是否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