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MCN机构偷税行为将面临以下行政处罚:
1.追缴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罚款: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若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且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存在二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偷税的,将面临更严厉处罚。
3.信用惩戒:被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等平台公开曝光,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二、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MCN机构偷税行为若构成犯罪,将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2.加重情节:若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因偷税被二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偷税,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刑事责任
若MCN机构偷税行为符合以下条件,将构成逃税罪:
1.主观故意: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
2.数额标准: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且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因偷税被二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偷税。
3.量刑标准:
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且金额1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30%以上且金额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骗补行为的法律后果
若MCN机构通过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政府补贴,将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行业影响与监管
MCN机构作为新兴行业的重要参与者,其偷税骗补行为不仅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MCN机构的监管,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规范行业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典型案例警示
以广东惠州高赋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通过设立空壳企业虚开发票1196份,价税合计2.26亿元,为700余名主播偷逃个人所得税3200余万元,公司自身少缴各项税费合计约2100万元。最终,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相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案例为行业敲响了警钟,凸显了合规经营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MCN机构偷税骗补后即使积极偿还,仍会受到处罚,具体依据及分析如下:
一、处罚的必然性
即使MCN机构在税务机关追缴通知后积极偿还税款、滞纳金,仍需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税务机关将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积极偿还仅作为从轻情节,不影响处罚的必然性。
二、刑事责任判定
若偷税行为已构成犯罪,积极偿还不能免除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积极偿还可作为量刑情节,但不影响犯罪构成。
三、法律条款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构成偷税。
税务机关将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特殊情形: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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