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女职工。
2.禁忌劳动范围
经期:禁止从事冷水作业(二级至四级)、低温作业(二级至四级)、高处作业(三级至四级)等高强度或危险性劳动。
孕期:禁止接触铅、汞、苯等有毒物质,禁止从事抗癌药物生产、放射性物质操作、高处作业、冷水作业、低温作业等。
哺乳期:除孕期禁忌外,禁止接触锰、氟、溴等有毒物质。
3.孕期保护
不得因怀孕降低工资、辞退或解除合同。
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减轻劳动量或调整岗位。
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延长工时或安排夜班,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休息时间。
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产假与生育津贴
产假:98天(产前15天),难产或多胞胎每多1个婴儿增加15天;未满4个月流产15天,满4个月流产42天。
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基金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支付。
医疗费用:参保的由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5.哺乳期保护
不得延长工时或安排夜班。
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多1个婴儿增加1小时。
6.性骚扰预防
用人单位应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7.设施建设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8.监督与处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工会和妇女组织依法监督。
违反规定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关闭。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我国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重要法规,其目的在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
实施目的在于:
1.保障女职工权益
通过明确禁忌劳动范围、产假、哺乳时间等,减少女职工因生理特点在劳动中面临的健康风险。
2.促进性别平等
禁止因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或辞退,保障女职工就业权益,促进职场性别平等。
3.推动企业合规
明确用人单位责任,推动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4.完善法律体系
替代1988年旧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女职工权益保护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