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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蹦极因工作人员意外导致受伤可以要求赔偿吗?

大律师网 2025-05-04    100人已阅读
导读:在蹦极等高危娱乐项目中,若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如设备安装错误、安全检查疏漏)导致参与者受伤,经营者需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其责任认定需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行业安全规范综合判定。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高危游戏责任划分”的相关问题。

女子蹦极应工作人员意外导致受伤可以要求赔偿吗?

  一、经营者的直接侵权责任认定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适用

  用人单位追偿权与连带责任:若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如未正确固定蹦极绳索、未核验设备承重匹配性)导致事故,经营者需承担替代责任。例如,某蹦极公司因安全员未检查绳索卡扣,导致游客坠落腰椎骨折,法院判经营者承担90%责任,并可向操作失误员工追偿。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边界:经营者需履行设备维护、人员资质审核、风险告知、应急处理四重义务。若未履行,即使工作人员存在过失,经营者仍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补充适用

  真实信息披露义务:经营者不得以“生死状”等格式条款免除责任。例如,某蹦极公司以“参与者自愿承担风险”为由拒赔,法院以《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认定该条款无效,判其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额赔偿。

  二、赔偿范围与责任分担规则

  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康复费(如脊椎固定器费用)、后续治疗费(如椎体融合术);

  误工损失:按实际收入减少额计算,若为自由职业者,可参照当地文体行业平均工资;

  残疾赔偿金:九级伤残对应赔偿系数为20%,计算公式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20%;

  精神损害抚慰金:若腰椎骨折导致性功能障碍或马尾神经损伤,法院可酌情支持5万-10万元。

  2.责任分担的司法实践

  经营者全责情形:设备缺陷(如绳索卡扣未锁死)、管理疏漏(如未培训安全员)、应急失当(如未使用脊柱固定板转运)。例如,某蹦极公司因安全员未系紧游客腿部束缚带,导致游客坠地多处骨折,被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受害人过错减责情形:若受害人明知设备异常仍坚持使用(如发现绳索磨损未告知),可能被判自担部分责任。但司法实践中,此类减责比例通常不超过10%。

  三、证据固定与诉讼策略

  1.关键证据清单

  设备缺陷证据:事故现场照片(如未锁死的绳索卡扣)、设备检验报告(超期未检)、安全员资质证书缺失记录;

  管理疏漏证据:未进行安全检查的监控录像、未告知风险的书面协议;

  损害后果证据:医院诊断书(明确骨折类型)、司法鉴定意见书(伤残等级评定)。

  2.诉讼策略建议

  追加被告:若设备为租赁,可追加出租方为共同被告;

  保险理赔联动:若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可申请法院直接冻结保险赔款;

  财产保全:申请查封经营者账户,防止赔偿能力丧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女子蹦极应工作人员意外导致受伤可以要求赔偿吗?

高危娱乐游戏受伤提供娱乐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高危娱乐项目经营者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参与者受伤的,需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其责任认定需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行业安全规范综合判定,核心争议点在于经营者过错程度与参与者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边界。以下为具体法律分析:

  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责任边界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法定适用

  安全保障义务的强制性:经营者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对参与者负有安全警示、风险管控、设施维护及应急保护四重义务。例如,某蹦极公司因未在起跳台设置防滑垫、未核验游客体重与绳索匹配性,导致游客坠地腰椎骨折,法院认定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令承担80%赔偿责任。

  安全警示义务的实质性审查:经营者需以显著方式告知参与者具体风险(如蹦极绳索断裂概率、腰椎骨折风险),不得仅以“生死状”等格式条款免责。某密室逃脱店因未书面告知玩家恐高风险,导致玩家受惊摔伤,法院以《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认定免责条款无效,判令经营者承担全部医疗费。

  2.“自甘风险”原则的例外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适用条件:若经营者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参与者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受伤(如明知设备异常仍坚持使用),可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免除经营者责任。但司法实践中,经营者需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全部义务,否则仍需担责。例如,某卡丁车俱乐部因未阻止未成年人驾驶成人版卡丁车,导致其摔伤,法院以“未尽风险管控义务”为由,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判令经营者承担60%责任。

  二、赔偿范围与责任分担的司法规则

  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康复费(如脊椎固定器费用)、后续治疗费(如椎体融合术);

  误工损失:按实际收入减少额计算,若为自由职业者,可参照行业平均工资;

  残疾赔偿金:九级伤残对应赔偿系数为20%(计算公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20%);

  精神损害抚慰金:若腰椎骨折导致性功能障碍或马尾神经损伤,法院可酌情支持5万-10万元。

  2.责任分担的司法实践

  经营者全责情形:设备缺陷(如蹦极绳索未定期更换)、管理疏漏(如未培训安全员)、应急失当(如未使用脊柱固定板转运)。例如,某室内攀岩馆因未检查安全绳磨损,导致攀岩者坠落骨折,被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营者部分责任情形:若参与者存在违规行为(如未佩戴护具参与高空滑索),法院可能判令经营者承担40%-70%责任。例如,某蹦床馆因未阻止初玩者做空翻动作,导致其胸椎骨折,法院判令经营者承担50%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以上则是关于“高危游戏责任划分”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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