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火车穿村导致村民身亡家属可以索要赔偿吗?

大律师网 2025-05-14    100人已阅读
导读:近年来,铁路穿村引发的村民伤亡事件频发,暴露出铁路安全防护与村民出行需求之间的矛盾。以湘西某村庄为例,因铁路未设防护设施,17名村民在穿行铁路时被撞身亡,引发社会对铁路安全责任的广泛关注。此类事件中,家属能否索赔需结合铁路运营责任、村民行为性质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轨道事故”的相关问题。

火车穿村导致村民身亡家属可以索要赔偿吗?

  火车穿村导致村民身亡家属可以索要赔偿

  1.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因铁路行车事故或其他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铁路企业无过错,只要事故与列车运行或调车作业存在因果关系,即需担责。

  免责情形:若伤亡因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身原因(如违章通过平交道口、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导致,铁路企业可免责。但若铁路未设防护设施或警示标识,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

  2.监护人责任的认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智力残疾者),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需按过错程度减轻铁路企业的赔偿责任。例如,某一级智力残疾村民被撞身亡,法院可能认定监护人存在过错,并相应减轻铁路企业的赔偿责任。

  3.地方政府的安全保障义务

  城乡规划责任:根据《城乡规划法》,铁路沿线50米内不得批准宅基地。若地方政府违规审批,导致村民居住在危险区域,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安全设施投入:铁路企业与地方政府在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上的博弈,不能成为免责理由。若因未设防护网、警示标识等导致事故,铁路企业仍需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

  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铁路运输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或者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发生较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若铁路穿村事故构成较大事故,铁路企业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火车穿村导致村民身亡家属可以索要赔偿吗?

火车穿村导致居民身亡需要承担责任吗?

  火车穿村导致居民身亡,铁路运输企业一般需承担责任,但存在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情形。

  1.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因铁路行车事故或其他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即使铁路企业无过错,只要事故与列车运行或调车作业存在因果关系,即需担责。

  2.免责情形

  受害人故意:若伤亡因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过错:若受害人存在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其他防护设施等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3.监护人责任

  若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智力残疾者),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需按过错程度减轻铁路企业的赔偿责任。

  若受害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或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四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

  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

  铁路运输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及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四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造成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则是关于“轨道事故”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资讯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