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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伤人责任主体如何界定?

大律师网 2025-05-20    100人已阅读
导读:2025年5月19日,四川巴中市巴州区南坝普天名都小区附近发生一起狗咬伤老人头部事件。监控画面显示,老人头部遭犬只撕咬后血流不止,现场目击者证实犬只系从巷道窜出,且未佩戴犬牌或牵引绳。该事件再次引发公众对犬只管理失序与法律追责机制的关注。本文从责任认定与法律救济角度切入,结合现行法律条款解析责任主体与赔偿路径。

犬只伤人责任主体如何界定?

  若涉事犬只为家养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人或管理人需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均需对伤人行为负责。若犬只逃逸或遗弃后伤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仍需承担侵权责任。若涉事犬只为流浪犬且无法查明原饲养人,乡镇政府或公安机关若未尽到流浪犬管控职责,可能需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犬只伤人责任主体如何界定?

受害人可主张哪些赔偿?

  受害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残疾赔偿金等。若构成伤残,还可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与被扶养人生活费。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受害人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若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能需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则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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