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或开发商对共有设施负有管理义务。本案中,开发商违规将消防总水管埋入室内,且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导致水管爆裂引发事故,显然未履行管理职责,需承担主要责任。此外,若开发商在改建过程中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施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并需对业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业主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直接损失(如家具、电器等财物损失)及间接损失(如租房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房屋因水淹导致结构受损,业主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要求开发商修复房屋至符合安全标准。若开发商拒绝履行义务,业主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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