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的发放时间并无全国统一标准,各地依据自身气候条件确定。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指出,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以此为基础,各地制定了相应细则。如广东、广西规定每年6月至10月发放高温补贴,这是考虑到该地区夏季漫长且炎热,此时间段内高温天气较为频繁。而河南、山东等13个省份则将发放时间定在6月至9月。部分北方地区,像北京、山西,高温补贴发放时间段为6到8月。海南由于全年气温较高,高温补贴发放时间最长,为4到10月。
高温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动者,严禁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虽未直接表述“不能以实物发放高温补贴”,但从其规定高温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以及各地实施细则来看,已然明确这一要点。
因为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支付,若以实物发放高温补贴,会破坏工资支付的规范性,影响劳动者权益。
例如,若用人单位用防暑降温饮料、防暑用品等实物替代高温补贴,劳动者可能无法按照自身需求使用这笔补贴,而且实物价值难以精准衡量,可能导致补贴实际价值不足。
在实践中,多地劳动保障部门也强调高温补贴需以现金形式发放,劳动者若遇到用人单位以实物代替高温补贴的情况,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