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分为两个层级:
一、对一般卖淫、嫖娼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若情节较轻(如已谈妥价格但未发生性关系、初次违法且态度良好等),则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拘留期限的确定需综合考虑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及当事人主观恶性。
若涉案人员存在逃跑、再次违法等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法延长拘留期限或采取更严厉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拘留期限的起算点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而非抓获之日,且拘留期满后需及时释放并返还代管财物。
转账记录在卖淫嫖娼案件中通常被视为间接证据,其单独证明力受法律严格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定罪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即证据需排除合理怀疑并形成完整链条。转账记录仅能证明资金往来,无法直接证明交易性质。
转账可能涉及借款、服务费等其他合法用途,因此需结合其他证据(如涉案人员供述、聊天记录、现场勘查等)综合判断。
若仅有转账记录而无其他证据印证,公安机关不得仅凭此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司法实践中,转账记录的证明力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转账时间、金额与违法行为存在时间关联性;
二、转账备注或用途说明需指向非法交易;
三、需排除其他合理解释。
若转账记录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则可作为定案依据之一;反之,则可能仅作为调查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