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的个人工资时,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足。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对于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其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若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那么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足。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产假期间的收入不会因生育而降低。
在实践中,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未休满提前上班,多数裁判观点认为,由于女职工放弃了休假权利并投入到工作中,因此可以兼得生育津贴与劳动期间的工资。但这一特殊场景并不影响上述关于生育津贴差额补足的一般规定。
生育津贴与个人工资的差额部分计算方式可能因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与职工月工资的差异以及计算方法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有两种计算方式:一种是以产假期间作为一个整体,保证员工在整个产假期间得到的待遇不低于员工相同期间正常工作情况下得到的收入;另一种是保证员工产假期间的每一天都获得差额的补足。具体计算方法可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专业律师。
若用人单位拒绝补足生育津贴与个人工资的差额,女职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
2、若协商无果,女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差额部分;
3、女职工还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维权过程中,女职工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生育津贴发放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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