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若为难产情况,会额外增加15天产假。要是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便增加15天产假。另外,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则享受42天产假。
而158天产假是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进一步增设了奖励产假天数。例如上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总计158天。
当然,若存在特殊情况,比如难产,在顺产所享受产假的基础上,还会再增加15天产假。如果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同样会增加15天产假。举例来讲,在河北省,一名顺产的女职工,其产假时长就是98天基本产假加上60天奖励产假,共计158天。若该女职工为难产,产假则变为98天+60天+15天=173天。要是生育双胞胎,产假计算方式相同,也是98天+60天+15天=173天。
对于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主要由生育津贴构成。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一般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待生育津贴申领到账后,再与已发工资进行对比结算。
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生育津贴 =(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 规定的假期天数。例如,某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该地区规定的产假天数为158天,那么生育津贴 = 8000 ÷ 30 × 158 ≈ 42133元。
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这里的产假前工资,是指女职工在休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工资收入,一般来说,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