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船起火责任需依据《海商法》及国际公约划分。若火灾因船方管理不善(如电路故障、消防设备失效)导致,船方需承担主要责任;若因货物自燃(如锂电池车辆未妥善固定)引发,货主或托运人可能需分担责任。例如,2018年“KARMA”轮在太平洋起火,调查显示因车辆锂电池短路引发,最终船方与货主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五)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货主可依据运输合同或保险条款索赔。若轮船未投保共同海损险,货主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若投保,则可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例如,2021年“FELICITY ACE”轮火灾中,3000余辆汽车受损,货主通过运输合同中的“共同海损分摊”条款向船方索赔,并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以上则是关于“共同海损分摊”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