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性骚扰致精神伤害认定工伤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工作关联性:伤害需发生于“因工外出期间”或“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崔丽丽案中,性侵行为发生于商务宴请酒局后,其参与酒局系为履行营销总监职责,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认定标准。
2.因果关系证明:需通过医疗诊断证明精神伤害与性骚扰行为存在直接关联。崔丽丽在性侵后出现失眠、噩梦等症状,经天津市安定医院专家会诊,确诊为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且“伤与非伤鉴定”明确其PTSD与性侵事件直接相关。
3.程序合法性:劳动者需在伤害发生后1年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医疗诊断证明、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崔丽丽在性侵者被判刑后,携带刑事判决书、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向津南区人社局申报工伤,最终获得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明确将精神科目列入工伤鉴定门类,为精神伤害工伤认定提供制度依据。
职场性骚扰工伤认定后,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等。崔丽丽在工伤认定后,向公司主张1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后续6个月延长停工留薪期工资,但公司拒绝支付,最终被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付共计113万元。
2.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若用人单位以“旷工”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赔偿金。崔丽丽被公司以“未遵守请假制度且无故旷工”为由辞退,仲裁委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裁决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3.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若性骚扰行为导致严重精神损害,劳动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崔丽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虽仅获赔3000元医疗费,但工伤认定为其后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补充路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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