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5年空置房物业费政策核心内容
减免政策普及化
阶梯式减免:部分城市根据空置时长设置差异化减免比例。例如,长沙市规定空置房连续空置24个月内按70%缴纳物业费,超过24个月则按90%缴纳;镇江市则允许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住宅按70%缴纳物业费。
最低折扣限制:青岛市规定空置房物业费最高可享60%折扣,需业主书面申请并经物业确认,界定标准为水、电、气均未使用或双方协商确定。
特殊群体倾斜:长沙市将保障性住房纳入优惠范围,按基准价格的70%收取物业费,体现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的关怀。
减免条件与流程
认定标准:房屋需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且未进行装修或实际入住。部分城市要求水电燃气用量接近零,或业主提交房屋钥匙托管证明、空置声明等材料。
申请流程:业主需向物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水电使用记录、房屋空置声明等证明材料。物业审核通过后,按政策标准执行减免。
例外情形与限制
无减免地区: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因房地产市场特殊性,目前无统一折扣政策,业主需全额缴纳物业费。
合同优先原则:若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空置房物业费标准,则从其约定;无约定的,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
二、建议
减免政策显著降低了空置房业主的经济负担,但需注意申请流程与材料要求。例如,业主需保留水电燃气使用记录、房屋空置声明等证明材料,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减免申请被拒。应当及时了解当地政策,按要求提交减免申请;若物业拒绝执行政策,可通过12345投诉、业委会协商或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部分地方性法规示例
长沙市:空置房连续24个月内按70%缴纳物业费,超过24个月按90%缴纳;保障性住房按基准价格的70%收取。
镇江市: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住宅,物业费按70%缴纳。
青岛市: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房屋,物业费最高可享60%折扣。
空置房物业费减免通常需要业主主动申请,且需满足一定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这一政策旨在平衡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利益,既减轻业主的经济负担,又保障物业服务的正常开展。
1.主动申请原则
空置房物业费减免并非自动生效,业主需向物业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业主需提供房产证、物业申请表及水电公司出具的“未用电”证明,以证明房屋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且未进行装修或实际入住。若业主未主动申请,物业公司有权按全额收取物业费。
2.减免条件与证明材料
空置时长:多数城市要求房屋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减免。例如,镇江市规定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住宅物业费按标准的70%交纳;青岛市规定住宅连续空置6个月(含)以上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60%交纳。
证明材料:业主需提供水电燃气使用记录、房屋空置声明、房屋钥匙托管证明等材料。若房屋因质量问题处于开发商返修整改期间,业主可提供第三方鉴定报告或法院判决,申请整改期间物业费全免。
3.特殊情况处理
未装修毛坯房:部分城市对未装修且未使用的毛坯房给予更大力度减免。例如,广东某地规定未装修且未使用的毛坯房按50%缴纳物业费。
长期空置房屋:部分城市对空置超过一定时长的房屋实行阶梯式收费。例如,长沙市规定空置房连续空置24个月内按70%缴纳物业费,超过24个月则按90%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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