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价格垄断行为严重违反《反垄断法》,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至10%的罚款。在此次事件中,四家药企通过达成并实施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垄断协议,导致制剂价格暴涨282倍,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与市场竞争秩序。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四家药企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合计3.55亿元。
例如,2023年3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等三家药企达成横向垄断协议,导致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销售价格涨幅达11至21倍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罚没款合计2.23亿元。该案为《反垄断法》修正以来我国首例追究个人责任的反垄断执法案件,对垄断协议涉案企业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双罚”。此次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垄断协议案则首次实现了“组织者+企业+责任人”三重追责,严厉程度更进一步。
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防止药企价格垄断再发生,需从立法、执法、行业治理多维度发力。首先,强化法律威慑力,修订《反垄断法》,增设“民生必需品垄断加重处罚”条款,对涉及药品、食品等领域的垄断行为提高罚款比例至销售额的30%至50%,并引入“终身行业禁入”制度,对主要责任人实施执业限制。其次,激活刑事追责机制,对于情节恶劣、导致广泛健康损害的药品垄断案件,公安机关应主动介入调查,依据《刑法》中“非法经营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条款追究刑责。
例如,2025年3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等三家药企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并首次追究了个人责任。此次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垄断协议案则进一步实现了“组织者+企业+责任人”三重追责,为行业树立了典范。此外,还应推动垄断民事赔偿立法,明确消费者、医保部门等主体的索赔权,迫使企业为违法行为付出更高代价。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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