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虚标生产日期是否构成违法?

大律师网 2025-06-18    100人已阅读
导读:2025年6月,福建泉州消费者反映购买的“羊妙妙”品牌鲜羊奶存在生产日期虚标问题,物流信息显示该产品于5月30日从河南洛阳发货,6月2日签收,但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6月3日,形成“早产奶”矛盾。该事件引发公众对乳制品安全及企业诚信的质疑,并暴露出跨区域流通产品日期标注的监管漏洞。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虚标生产日期”的相关问题。

虚标生产日期是否构成违法?

  虚标生产日期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本案中,涉事企业虚标生产日期的行为已违反上述规定,需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虚标生产日期是否构成违法?

面对虚标生产日期的产品消费者能否主张十倍赔偿?

  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需证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或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本案中,羊奶虽标签错误但未变质,且消费者未因食用导致健康损害,故不满足“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法定条件,仅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以上则是关于“虚标生产日期”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资讯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