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标生产日期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本案中,涉事企业虚标生产日期的行为已违反上述规定,需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需证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或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本案中,羊奶虽标签错误但未变质,且消费者未因食用导致健康损害,故不满足“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法定条件,仅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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