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麻醉医师的失误被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麻醉医师未严格遵循《气管插管操作规范》,未通过听诊双肺呼吸音、监测PETCO₂波形确认导管位置,直接导致患者缺氧死亡,符合“严重不负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院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存在以下过错:
人员资质管理疏漏:涉事麻醉医师为低年资医师,未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独立操作高风险手术;
设备管理缺陷:未配备备用气管导管及可视化插管设备;
应急预案缺失:未在患者血氧饱和度持续下降时及时启动心肺复苏。
医院应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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