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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持续大雨致高速路桥梁垮塌责任由谁承担?

大律师网 2025-06-24    100人已阅读
导读:2025年6月24日7时40分许,贵州省三都县境内G76厦蓉高速格都线猴子河特大桥引桥因持续强降雨诱发山体滑坡发生垮塌。交通部门提前发现桥体变形并实施交通管制,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此次事件引发公众对桥梁安全责任归属及法律追责机制的关注。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不可抗力因素”的相关问题。

因持续大雨致高速路桥梁垮塌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桥梁垮塌责任需结合具体原因判定。若因强降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山体滑坡,且桥梁建设、维护符合标准,则责任方可能免责;但若因桥梁设计、施工或维护存在质量缺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

  此次事件中,交通部门已提前发现桥体变形并实施交通管制,表明已履行监测义务。若后续调查发现桥梁存在设计缺陷、施工质量问题或维护疏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需承担侵权责任。例如,若桥梁抗滑坡设计未达标准,或日常巡检未发现潜在风险,则相关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公路桥梁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对其安全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因持续大雨致高速路桥梁垮塌责任由谁承担?

管理方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管理方需对桥梁的日常维护、安全监测及应急处置承担法律责任。若因管理疏漏导致事故扩大或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管理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此次事件中,交通部门在桥体变形后2小时内实施双向交通管制,有效避免了人员伤亡,表明已履行应急处置义务。但若后续调查发现管理方存在以下情形,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1.未定期对桥梁进行安全检测或未及时修复隐患;

  2.未制定有效的防汛应急预案;

  3.未在强降雨期间加强巡查频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以上则是关于“不可抗力因素”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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