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通过强化基金监管机制、明确法律责任及建立协同监督体系保障基金安全。草案第三章规定,医疗保障基金应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存入财政专用账户,并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加强管理,财政、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联合监督。同时,草案第六章明确对虚假诊疗、虚假购药等欺诈骗保行为的法律责任,例如,对骗取医保基金的定点医药机构,可依法解除服务协议并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草案引入飞行检查、信用评价等新型监管手段,并要求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医保、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执法。例如,草案规定对以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方式侵害基金的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法(草案)》第三章:医疗保障基金应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存入财政专用账户。
《医疗保障法(草案)》第六章:对欺诈骗保行为,依法解除服务协议并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保障法(草案)》第六十二条: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医保、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执法。
草案通过简化参保流程、扩大覆盖范围及提升异地就医便利性优化参保服务。草案第二章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共同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和个人共同承担。同时,草案明确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户籍限制,并要求政府对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等群体给予缴费补贴。
此外,草案第五章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并优化医保公共服务流程。例如,草案规定参保人员可通过线上平台办理参保登记、费用报销等业务,减少线下跑动次数。
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法(草案)》第二章: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和个人共同承担。
《医疗保障法(草案)》第二章: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户籍限制,政府对低收入家庭等群体给予缴费补贴。
《医疗保障法(草案)》第五章:建立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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