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单独计税和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具体选择哪种方法,取决于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和税收优惠政策。
单独计税:
将年终奖作为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年终奖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年终奖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对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
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将年终奖与当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所得合并,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综合所得收入额 - 60000元 - “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 - 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捐赠)×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工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工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工资范围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工资范围在30000-40000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工资范围在40000-60000元之间的,包括6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
工资范围在60000-85000元之间的,包括8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5%;
工资范围在85000元以上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5%。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 累计综合所得收入(含全年一次性奖金) - 累计减除费用(60000元) - 累计专项扣除 -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