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沉船打捞责任通常由沉船所有人承担。若沉船妨碍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工程建筑,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有权立即进行打捞或解体清除,但需通知沉船所有人。若沉船所有人不明或无法通知,应在当地和中央报纸上公告。
在“晨曦迈达斯”号沉船事件中,若该船在中国领海或内河沉没,其所有人需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打捞计划并完成打捞。若沉船所有人未履行打捞义务,港(航)务主管机关可代为打捞,相关费用由沉船所有人承担。此外,若沉船位于国际水域,打捞责任可能需依据国际公约或船旗国法律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第四条
严重危害船舶安全航行的沉船,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有权立即进行打捞或者解体清除,但需通知沉船所有人。若沉船所有人不明或无法通知,应在当地和中央报纸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第五条规定范围的沉船,沉船所有人应自船舶沉没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打捞计划和完工期限,经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批准后进行打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第七条
沉船所有人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打捞或完成打捞,将丧失沉船所有权,港(航)务主管机关可代为打捞。
沉船污染赔偿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国际公约处理。若沉船载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需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污染物性质、数量、种类及装载位置,并采取措施清除污染物。若未及时报告或清除,将面临罚款。
在“晨曦迈达斯”号沉船事件中,若船上载有燃油或其他污染物质,船舶所有人需承担污染清除责任。若污染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相关责任方需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此外,若船上载有新能源汽车,其电池泄漏可能引发环境污染,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
船舶发生事故沉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污染物情况或未采取清除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或有关作业单位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对船舶或有关作业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若沉船载有危险废物(如新能源汽车电池),船舶所有人需依法处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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