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人才招聘中“双一流”条件的认定需以教育部官方文件及招聘公告明确约定为准,本案中招聘单位仅要求应聘者毕业院校为“双一流”高校,未限定专业,符合法律规定。
1.选聘条件应以公告为准: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发布的《2025年度高层次人才选聘公告》明确,选聘对象为“双一流”建设高校硕士研究生,以教育部2022年2月公布的名单为准。该名单中,北京体育大学的建设学科为体育学,心理学未入选,但公告未要求应聘者专业必须为“双一流”建设学科。因此,毕业于北京体育大学心理学专业的考生符合招聘条件。
2.招聘单位有权自主设定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高校作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岗位需求自主设定招聘条件,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招聘条件未违反《就业促进法》关于平等就业的规定,亦未设置歧视性条款,合法有效。
3.举报人误解条件不构成合法举报:举报人刘先生认为“双一流”应同时涵盖高校和专业,属于对招聘条件的误解。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举报需基于真实、合法的事实,若举报内容与招聘公告不符,且经核查不成立,举报人可能承担诽谤或恶意举报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高校人才招聘中,举报人享有合法举报权,但需以真实、合法的事实为依据,且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权益。本案中,举报人若持续质疑已核查的招聘结果,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1.举报权的合法行使: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举报权。高校作为事业单位,其招聘活动受公众监督,举报人可向教育、人社部门或纪检机关反映问题。本案中,刘先生已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相关部门已核查并回复招聘合规,举报程序合法。
2.滥用举报权的法律后果:若举报人明知举报内容不实仍坚持举报,可能构成诽谤或侵犯名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若第一名考生因恶意举报遭受名誉损害,可要求举报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3.举报争议的解决机制: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举报人对核查结果不服的,可申请调解、仲裁或诉讼。本案中,刘先生已向纪检和上级部门反映,若仍不满结果,可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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