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非法炼制猪油行为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标准时,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该条款及司法解释,量刑分为三档:
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如导致多人食物中毒、轻伤以上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如曾因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销售金额超五十万元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后果特别严重(如致人死亡、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若非法炼制过程中故意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工业盐、硼砂等),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罪名起罚即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非法炼制猪油行为,首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
该条款明确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若炼制猪油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或添加工业用油、非食用色素等非食品原料,或利用回收的泔水油、地沟油等再加工,均属于“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此类行为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