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也指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
若有单位违规使用童工,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若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处罚将更重 。
若单位或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同样会受到处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若是职业中介机构,还会被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
另外,即使是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工),其劳动权益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等高强度、高风险工作 。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旗帜鲜明地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若有单位罔顾法律,执意使用童工,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的,还会面临更为严峻的后果,若是企业,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若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将由民政部门撤销登记。如果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关单位会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在某些极端情况下,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又或是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且情节严重,将触犯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