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价格法》第六条,民宿价格原则上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制定。
定价需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公平高价;需接受政府价格部门的指导与干预,尤其在旅游旺季等特殊时段。
价格应覆盖合理成本并保留适当利润,不得通过虚构成本、垄断地位等手段抬高价格。民宿工作人员称“冬季房价回落至七八百元”,印证了季节性成本波动对定价的影响,但需排除人为操纵成本的因素。
高价需与配套服务质量匹配。若民宿以“含餐”“装修档次高”等理由定价,需在合同中明确服务内容,否则可能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
定价需通过行业协会报备或政府价格监测。市场监管部门据此进行成本核算与干预,未报备的涨价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经营者必须履行三项义务:
1. 内容完整性: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减免政策等信息。民宿若仅标注“房价含餐”却未说明餐食标准,即构成内容缺失。
2. 方式规范性:标价需清晰、醒目,不得使用“时令价”“起”等模糊表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管局曾要求餐饮经营者杜绝“时令价”标注,民宿行业同理适用。
3. 动态更新义务:价格调整时需及时更换标价签,不得在标价外加价收费。若民宿在游客入住时临时加收“景区接送费”,且未提前公示,即属违法。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则直接按无违法所得情形处罚。存在“屡查屡犯”“社会影响较大”等情形,将从重处罚。违法信息将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影响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