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涉事驾驶员因“高速抛物”“强行变道”“恶意别车”三项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200元、扣9分的顶格处罚。
由于该驾驶员此前已有扣分记录,累计扣分达12分,驾驶证被暂扣,需重新参加科目一考试并完成满分教育。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20元至200元罚款;若存在“多次违法”或“情节严重”情形,交警可突破常规罚款上限,实施顶格处罚。
如果别车行为伴随“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或“严重超载”等情形,即使未造成事故,也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高速抛物若损坏后车或道路设施,驾驶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抛物者需赔偿车辆维修费、道路清理费等实际损失。
未造成事故的故意别车,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罚:单次变道未影响后车行驶,交警可处警告或20元至200元罚款。
存在“多次别车”“逼停后车”“下车挑衅”等行为,即使未发生碰撞,也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可处5日至10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若别车行为满足以下条件,即使未造成事故,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1. 追逐竞驶:在高速或城市快速路上,以“逼停对方”“炫耀车技”为目的,多次变道、超速行驶;
2. 情节恶劣:如别车导致后车紧急制动、引发交通拥堵,或针对老人、儿童驾驶的车辆实施挑衅。
处理别车纠纷时,证据是定责核心。车主应保留行车记录仪视频、手机拍摄的现场照片,并记录对方车牌号、驾驶人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