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司公章罪立案需满足以下三个核心条件:
其一,实施伪造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构成犯罪。
其二,主观存在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公司公章,却为实现非法目的刻意为之。
其三,造成危害后果或具有严重情节。伪造公章用于实施诈骗、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或给公司及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均会被立案追诉。
在司法实践中,这三个条件相互关联,综合判定是否立案。
若仅有伪造行为,但无法证明主观故意,或未造成危害后果,通常难以立案。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这一罪名属于行为犯,理论上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
然而,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同时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伪造公司公章没有造成后果的情况,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如果伪造行为情节轻微,比如只是偶尔伪造一枚印章,且未使用,未对公司管理秩序和信誉造成实质影响,通常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