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虽未明确设立“藐视法庭罪”这一独立罪名,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了规制。
该条款明确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也有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这些规定表明,对于藐视法庭的行为,法律采取了从罚款、拘留到有期徒刑的梯度惩戒措施,具体处罚方式取决于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
藐视法庭行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如果行为仅表现为轻微的扰乱法庭秩序,如短暂喧哗、未经允许发言等,且未造成严重后果,通常不会构成犯罪,但可能会受到法院的训诫、罚款或拘留等司法惩戒。
当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时,如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导致庭审无法进行,或者殴打、侮辱司法工作人员造成恶劣影响,又或者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这些行为就超出了普通扰乱秩序的范畴,构成了对司法权威的严重挑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此时行为人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行为同时涉及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还将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藐视法庭行为不仅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更是对法律尊严的严重践踏。法律通过明确的处罚规定和刑事责任认定,为维护法庭秩序和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