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成立需满足三重核心要件。
一、执行依据的合法性
犯罪对象限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且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包括终审判决、超过上诉期的判决以及为执行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等作出的裁定。
若判决尚未生效或执行内容不明确,则不构成犯罪前提。
二、执行能力的客观性
行为人需具备实际履行能力,即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条件。
司法解释明确,即使行为人通过转移财产、虚假交易等方式制造无履行能力假象,只要查实其存在隐匿资产、恶意无偿处分财产等行为,仍视为有能力执行。
三、情节严重的实质性
单纯拒不执行行为需达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或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
2025年司法解释新增十项情节严重情形,包括以下四点。
1.财产隐匿类:隐藏、转移、变卖已被查封的财产,或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2.暴力抗法类: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或毁损执行公务车辆、证件等,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3.信用破坏类: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方式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生活陷入困境或企业破产。
4.拒不悔改类:经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财物、拒不迁出房屋,或违反限制消费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
当遇到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此实现债权。
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法院可对其实施罚款、拘留措施。
罚款金额依据具体情节判定,旨在借助经济惩罚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拘留期限通常为十五日以下,通过短期限制人身自由,对被执行人起到惩戒作用。
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那么将面临刑事追责。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司法解释明确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因拒执导致债权人自杀或精神失常、拒执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