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偷税漏税处罚标准以“行政与刑事双重规制”为核心,具体规范如下。
一、行政责任标准
行政处罚是偷税漏税的基础追责方式,适用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税务机关对偷税行为的处理包括3项核心内容:
1.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
2.加收滞纳金(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3.处以罚款,罚款幅度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
针对“逃逸式注销”等规避监管行为,2025年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企业若通过虚假材料办理注销登记以逃避纳税义务,登记机关可依据《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及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撤销注销登记、恢复税务登记,依法追征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确保违法成本不被规避。
二、刑事责任标准
刑事处罚作为兜底条款,适用于情节严重的偷税行为,明确了具体认定标准与量刑规则。
1.逃税罪立案与量刑
纳税人采取伪造账簿、签订阴阳合同、虚列支出等欺骗、隐瞒手段(共6类法定情形),逃避缴纳税款1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的,适用同一数额标准。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同等倍数罚金。
逃税行为跨越多个纳税年度的,数额累计计算,百分比按各年度最高值确定。
2.从宽与从重处罚
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追缴通知后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履行行政处罚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适用该豁免规则。
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补税挽损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通过逃逸式注销、转移隐匿财产等欺诈手段逃避追缴,或五年内重复违法的,视为情节严重,量刑时予以从重考量。
三、单位偷税的特殊规制
单位实施偷税行为的,遵循“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如法人、财务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主导偷税决策、组织实施虚假申报等行为,即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标准量刑,具体幅度结合偷税数额、情节及补税情况综合判定。
偷税600万情形下,法人的量刑需结合责任认定与法定情节综合判定,核心依据刑事法律与司法解释。
从责任主体界定来看,《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单位偷税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法人作为单位核心决策主体,若对偷税行为起组织、决策作用,即属“直接责任人员”。
从量刑标准来看,偷税600万已远超“数额巨大”标准(50万元以上),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司法解释,基础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但量刑需考量多重情节,法人主导实施账外经营、隐匿收入等故意偷税行为,且无补缴税款等从宽情形,将按较高幅度量刑;在立案前完成补税、缴纳滞纳金及罚款,可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进入诉讼程序但积极补税挽损或单位完成合规整改,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外,存在通过注销登记等欺诈手段隐瞒偷税事实的情形,依据《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及刑事法律规定,将视为情节严重,在量刑时予以从重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