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的法律处理聚焦民事责任层面,核心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配套司法解释构建完整规则体系。
出轨行为本身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虽不直接构成刑事犯罪,但可能引发多重民事后果。
若出轨达到“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程度,即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法院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
在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确立“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出轨方作为过错方可能面临财产少分或不分的后果。
202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进一步明确,出轨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因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无过错方有权主张全额返还。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出轨构成“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请求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即便协议离婚后发现出轨事实,只要未明确放弃权利,仍可起诉主张赔偿。
仅单纯出轨未达同居程度的,虽不直接触发损害赔偿,但可作为“其他重大过错”的考量因素。
婚内不履行夫妻义务是否违法,需结合义务类型与行为后果综合判定。
夫妻义务包含相互扶养义务与忠实义务两类。
1.相互扶养义务
扶养义务具有法定强制性。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如拒付医疗费、生活费),导致另一方生活困难的,需扶养方有权要求其支付扶养费。
情节恶劣(如拒不扶养重病配偶致其死亡),可能构成遗弃罪,依据《刑法》第261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的履行则更多依赖道德调整,法律一般不直接强制干预。
单纯拒绝性生活等行为,通常不构成违法,但可能成为离婚诉讼中认定“感情破裂”的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因出轨、家庭暴力等导致感情破裂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一方以拒绝性生活为手段实施精神虐待(如长期冷暴力致对方抑郁),可能构成家庭暴力,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婚内强奸的认定存在特殊规则。妻子明确拒绝性生活,丈夫强行发生关系,可能构成强奸罪。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双方关系、暴力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但婚内强奸的入罪标准高于普通强奸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