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买卖在时间和交易规则上有明确界定。
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若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这是因为经济适用房具有保障属性,不满5年就交易可能导致其偏离保障目标,被投机者利用。
而当购买满5年后,经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购买者在缴付相关差价款项后,可获得完整所有权并可自由交易,也可选择按规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在买卖流程方面,双方需先到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随后签署买卖合同,明确价格、交房日期等关键信息。
接着申请交易,领取网签号并进行网签,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
完成网签后,领取房屋买卖合同资金划转声明、购房涉税申报核定表等资料,前往财政部门窗口缴纳契税、印花等相关过户费用,取得税费完税证明。
之后携带完税证明领取登记过户号,交纳土地出让金,最后持相关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买卖双方需亲自到场填写资料,购房者领取房屋产权转移业务受理单,贴上相关发票,完成过户手续后取得房屋产权证明。
经济适用房满5年出售,卖方需缴纳的税费主要有以下几类。
其一,个人所得税方面,若该经济适用房满足“满五唯一”条件,即房产证满五年且是卖方唯一住房,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若不满足此条件,需按(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有关合理费用)×20%计算缴纳。
其二,增值税及其附加税,根据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经济适用房满5年出售自然也在此列,所以一般无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其三,土地收益等价款,这部分较为复杂。若在2008年4月11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2008年4月11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产权人需按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差的70%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