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定义与规范体系来看,姐妹不属于直系亲属,其法律属性为旁系亲属。
我国虽未在法律中对“直系亲属”作出统一的定义性条款,但理论与实践均确立了“直接血缘或婚姻联系”的核心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将亲属划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其中直系血亲特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具有血缘关系的纵向连续性。
姐妹与本人同源于父母这一共同祖先,血缘联系呈现横向派生特征,需通过中间亲属建立关联,符合旁系亲属“非直系血亲而血缘同出一源”的本质属性。
这一分类在多项法律制度中得到印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明确将兄弟姐妹归入“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民法典》继承编则将其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与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顺序直系亲属形成明确区分。
即便在拟制血亲范畴内,养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姐妹虽被赋予亲属权,但仍属于旁系亲属序列,不具备直系亲属的法律地位。
弟弟同样不属于直系亲属,其法律定位为旁系亲属。
从血缘逻辑分析,弟弟与本人同出于父母的血缘源头,二者属于平行的亲属分支,血缘联系不具备直系血亲的直接性与连续性,符合旁系亲属的核心界定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在禁止结婚条款中,将“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并列规制,而弟弟与本人的亲属关系属于“二代以内旁系血亲”,处于法律明确划分的旁系亲属范畴内。
在权利义务体系中,这种类别差异更为显著:直系亲属间的抚养,赡养义务具有法定强制性,而《民法典》规定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仅在“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弟,妹未成年”等特定条件下成立。
在继承领域,弟弟作为旁系亲属,仅在无第一顺序直系亲属继承人时方可参与遗产分配,且不享有优先继承权。
即便在刑事法律语境中,弟弟虽被纳入“近亲属”范围,但近亲属与直系亲属属于不同法律概念,其旁系亲属的本质属性并未改变,这一分类也与《民法典》“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规定形成体系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