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予的钱能否要回,首先需区分“一般赠予”与“附条件/附义务赠予”的不同规则。
一般情况下,无偿赠予的钱若已实际交付,赠予行为即完成,除非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否则赠予人无权要求返还。这是基于“民事行为自愿原则”的法律设定,旨在保护受赠人的合理预期。
但若是附条件赠予或附义务赠予,若受赠人未按约定满足条件或履行义务,即使款项已交付,赠予人也可要求撤销赠予并追回钱款,此时条件或义务的履行情况成为能否要回的关键。
法定撤销情形是赠予人追回钱款的重要法律依据,需满足特定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予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予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予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求返还赠予的钱;
若赠予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可在六个月内主张撤销;
此外,赠予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不再履行赠予义务,若钱款尚未交付,可停止交付,但若已交付,通常无法以此为由追回。
赠与合同的效力首先取决于签订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主体不适格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因其缺乏理解合同内容、承担合同责任的能力,此类合同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才可能产生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独自订立的大额或复杂赠与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这是法律对弱势群体民事权益的特殊保护。
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导致赠与合同无效的重要情形,尤其是涉及损害国家利益时。
若赠与人是在受欺诈、胁迫的状态下违背真实意愿签订赠与合同,且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自成立时即无效。
这种“意思表示瑕疵”与可撤销情形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涉及国家利益——若仅损害个人利益,赠与人可主张撤销;但若损害国家利益,则直接构成无效,无需等待撤销权行使。
此外,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赠与合同,如双方并无真实赠与意图却假意订立合同,也会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被认定为无效。
赠与合同内容或目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必然归于无效。
法律明确禁止赠与违禁品或为非法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此类赠与合同因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若赠与行为违背社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以维持不正当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即使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也会因损害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
赠与人与受赠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赠与合同,同样属于无效合同。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债务人通过赠与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赠与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与受赠人恶意串通签订合同。
此类合同因双方存在共同恶意,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法律从源头否定其效力,以保护被侵权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