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情形由《民法典》明确界定为五类,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背离民事活动基本原则而丧失效力。
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依据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这是基于主体资格缺失的效力否定。
二、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类行为因缺乏真实合意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合同,第一百五十四条明确,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情形兼具主观恶意与客观损害双重要件。
四、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三条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行为无效的除外。
五、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该条款无效,这是对格式条款公平性的特别规制。
这五类情形构成了合同无效的完整体系,体现了法律对交易安全与公共利益的保护。
合同生效后仍可依法撤销,但其适用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与程序,核心在于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明确了生效合同可撤销的事由,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第三人欺诈且对方知情的、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的、以及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等导致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具有严格限制,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除重大误解情形下需自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行使外,其他情形的行使期限为一年,且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永久消灭。
行使方式上,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不得自行单方撤销。
合同被撤销后,依据第一百五十七条,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效果,当事人需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有过错方还应赔偿对方损失。
需注意的是,《民法典》已删除可变更规定,仅保留撤销路径,同时区分了欺诈与胁迫的不同构成要件,胁迫情形下无需考量相对人是否善意,体现了对受胁迫方的更强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