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是指无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主体,非法制造外观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妨害货币公共信用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含三方面:
1. 客观行为需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
2. 主观方面需具备故意,即明知行为会侵害货币公共信用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3. 犯罪对象涵盖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外币及港澳台地区货币,包括纸币与硬币、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法律对伪造货币行为的规制具有绝对性。即使行为人伪造货币后未实际使用,仅因制造行为本身已破坏货币信用体系,仍构成犯罪。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仿照真货币特征非法制造假币的行为,无论是否以使用为目的,均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此外,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货币的,则以诈骗罪论处,因其不再具备货币属性。
伪造货币罪的量刑依据犯罪情节分层设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基础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1. 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施伪造行为,社会危害性显著高于个体犯罪;
2. 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司法实践中,“数额特别巨大”通常指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或币量在三千张(枚)以上;
3.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伪造技术精密、假币流入市场范围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等。
需注意的是,量刑并非仅以数额为唯一标准。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犯罪动机、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例如,伪造货币后用于其他违法活动(如诈骗、洗钱)的,可能面临数罪并罚;而少量伪造且未流入市场、危害较小的,虽仍构成犯罪,但量刑可能从轻。此外,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伪造货币罪已取消死刑,但最高仍可判处无期徒刑,彰显法律对严重金融犯罪的零容忍态度。